林乃科商业王国的保护伞

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主任陈忠谦串通一起在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诉讼连续虚造证据、连续捏造谎言,相互作伪证、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肆无忌惮破坏和颠覆国家法律秩序、商业规则、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4320号两案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一起合议记录证明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主任陈忠谦绕过法定合议程序,一人枉法裁决(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4320号两案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和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其2015)中中法民四仲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律师费发票的政府信息证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是其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连续虚造的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秀雄、林劲标和林俊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等保护伞,把法律当成稻草人,任意扭曲法律成需要的观点,肆无忌惮破坏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在其制发的法律文书刻意规避《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适用废止法律阻碍当事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虚造证据(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进行事实认定包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使其至今逍遥法外。即便在陈忠谦被广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双规之后,保护伞们仍旧肆无忌惮滥用司法权,拒绝调查取证(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4320号两案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一起合议记录,包庇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主任陈忠谦涉嫌枉法仲裁的犯罪行为,破坏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营商环境。

 

                   (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中,仲裁秘书彭穗珊明确表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过(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秀雄、林劲标和林俊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刻意规避《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虚造(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进行事实认定,包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1月13日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未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核实被投诉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律师存在向法院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书、串通仲裁办案人员伪造庭审笔录、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等情形。”为由,作出《关于XXX投诉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律师一案的复函》(穗司行函[2016]2号),包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民事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提交虚造证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在(2016)粤7101行初1204号案行政诉讼程序中将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证据调换成2014)穗仲中第字第4320号案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捏造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2014年9月2日(2014)穗仲中第字第3025号案第一次开庭后作为该案的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审和裁决书有增加该二人为委托代理人的虚假事实,据此向(2016)粤7101行初1204号案法庭证明其作出穗司行函(2016)2号行政行为合法正确。2016714日又当庭出示2014年11月3日4万元律师费发票,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冒充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证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不是虚造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行政诉讼请求

2017年4月1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拒绝上诉人请求法院调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及其银行交易记录证据的申请,隐瞒《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认定《补充协议》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的补充协议((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第8页第4-7行)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2015)中中法民四仲3号案中向法院提交虚造《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变造为在仲裁案件中提交虚造授权委托书的问题”((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9页第9-10行)作出(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秀雄、主审法官林劲标、审判员刘德敏刻意回避对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隐匿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和记载,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虚造(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进行事实认定,作出(2017)粤行申1007号行政裁定书。

2019年4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变造 “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对申请人XXX投诉原审第三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作为(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委托代理人存在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伪造庭审笔录和进行虚假陈述的问题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粤检铁民行监(2018)44920000093号《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第1页第三段),作出粤检铁民行监(2018)44920000093号《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

2018年4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2198号案审判长李斌将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认定为行政程序过程性信息刻意回避对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隐匿《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的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掩盖其在(2018)粤7101行初1204号行政判决书没有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隐瞒《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证据进行事实认定,违法作出(2018)粤7101行初1204号行政判决的事实。

2018年9月1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1574号审判长张海城、审判员余彬、闵天挺虽然查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是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穗司行复(20162号《关于XXX投诉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律师一案的复函》中的依据((2018)粤71行终1574号行政裁定书第2页第3段第1-6行)但却以广州市司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可能会对生效法律文书(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既判力产生影响为由认定广州市司法局作出744告知书属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可诉性2018)粤71行终1574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2-4页第3),隐瞒上诉人证据认定XXX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作出(2018)粤71行终1574号行政裁定,包庇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程序隐匿、在信息公开程序拒绝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的违法行为。

2019年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俊盛审判员窦家应、李婉鸣变造“2015年12月间,申请人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律师在其参与的仲裁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 ((2018)粤行申1780号行政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4-2行), 隐瞒申请人证据认定申请人主张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诉讼程序隐匿、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拒绝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理据不足(2018)粤行申1780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第6-13行),作出(2018)粤行申1780号行政裁定书,包庇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程序隐匿、在信息公开程序拒绝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在粤检铁民在(行)监【2019】4492000004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变造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举证阶段均向法庭出示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731日的法庭笔录,并进行了质证不实事实(《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2页第二段第8-10行),包庇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程序隐匿、在信息公开程序拒绝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的违法行为。

                     (二)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朱琳、丁玮隐瞒上诉人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申请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废止法律,阻碍当事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掩盖(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是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故意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虚造证据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裁定

2018年12月14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案审判长杨忠良隐瞒原告证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未影响、损害原告的权利与义务” ((2018)粤7101行初4259号行政裁定书第7页第12-13行),包庇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不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认定为(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行政复议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2018)粤7101行初4259号行政裁定书

2019年9月25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谭建军、审判员石晓利、闵天挺隐瞒上诉人证据认定“没有证据显示涉案举报行为是为了维护上诉人其自身合法权益” ((2019)粤71行终1432号行政裁定书第4页第17-18行); 变造上诉请求,认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019)粤71行终1432号行政裁定书第5页第3-4行) ,作出维持(2018)粤7101行初4259号行政裁定的(2019)粤71行终1432号行政裁定书。

2019年4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向宏在(2019)粤7101行初551号行政裁定书中隐瞒原告证据认定原告与被申请信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没有关系,被诉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019)粤7101行初551号行政裁定书第10页倒数第2-第11页第1行),将原告依申请公开举报事项查处情况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混淆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号令)第二十条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行政行为,包庇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以他案发票认定为(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行政复议申请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将上诉人申请公开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政府信息行为认定为咨询查阅卷宗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2019)粤71行终2644号行政裁定书第7页第1-6行),掩盖其拒绝调查取证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却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郝岳华、曾宪良虚造(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作出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阻碍当事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作出(2019)粤71行终2644号行政裁定书。

2019年12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杨忠良隐瞒原告证据认定“原告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被告一第二稽查局据此答复不予公开,该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将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申请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混淆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职责”,将“稽查案卷信息”混淆为“检举案件有关案情资料”错误认定原告申请公开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阻碍当事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2019)粤7101行初6045号行政裁定书第8-9页)

2020年5月8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丁玮在其制发(2020)粤71行终567号行政裁定书中捏造签发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刻意回避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粤税行复(2020)第5号)和针对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以废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号令),阻碍控告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

                    (三)

为了阻止当事人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陈忠谦、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阳江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串通一起利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掠夺当事人中山居然之家项目权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秀雄、主审法官林劲标,刻意回避当事人证据,认定广州市司法局被诉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拒绝维持(2016)粤7101行初2193号公正判决,肆无忌惮破坏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有效日期2007年9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生效日期2018年2月1日)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2017年2月10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何欣颖依法、依据、客观公正作出2016)粤7101行初219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广州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2015)中中法民四仲2号案和2016)粤7101行初1024号行政程序中虚造证据、捏造谎言欺骗仲裁司法机构的违法行为事项进行处理

2017年11月14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885号案审判长邓军、审判员谭建军、陈作斌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律师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未就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作出明确规定” ((2017)粤71行终885号行政裁定书第11页第3段第1-3行),变造“被上诉人(控告人)的所谓投诉实质具有举报的性质” ((2017)粤71行终885号行政裁定书第12页第4-5行),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不直接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2017)粤71行终885号行政裁定书第12页第10-11行),据此以当事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由,撤销一审法院(2016)粤7101行初2193号行政判决,驳回控告人行政起诉。

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秀雄、主审法官林劲标、审判员刘德敏在裁定书中没有对再审申请人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和记载,刻意回避当事人证据,认定广州市司法局被诉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2018)粤行申515号行政裁定书第2页第10行)颠倒黑白认定“再审申请人XXX提出其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等再审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8)粤行申515号行政裁定书第2页倒数第6-4行),拒绝维持(2016)粤7101行初2193号公正判决,作出(2018)粤行申515号行政裁定书,破坏国家法律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

2019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谢芳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涉及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问题,进行的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投诉、举报行为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5页第4行-7行),认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将申请人此次的‘投诉’行为认定为‘举报’,并无不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5页倒数第7行),作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铁民(行)监【2019】44920000056号)

2018年9月21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虞慧瞒原告证据,将申请人对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认定为“举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2018)粤7101行初1599号行政裁定书第6页第11行-第7页第1行),没有开庭审理,作出(2018)粤7101行初1599号行政裁定书,阻碍原告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陈忠谦、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阳江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串通一起通过虚造《借款合同》,捏造事实,利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掠夺原告中山居然之家项目权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诉讼。

2019年7月15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丁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既没有对上诉人证据进行认证,也没有在裁定书记载上诉人证据隐瞒上诉人证据认定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滥用司法权,将当事人依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规定对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违法事实进行的投诉变造为反映,认定两被诉行政行为与上诉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据此认定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019)粤71行终960号行政裁定书第6页第倒数第6行-第7页第2行),作出2019)粤71行终960号行政裁定,维持(2018)粤7101行初1599号行政裁定书法律效力

                     (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俊盛至今仍然滥用司法权,拒绝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和(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仲裁庭合议记录,掩盖(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和(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仲裁裁决根本没有经过五名仲裁员合议的法定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主任陈忠谦自己一人枉法仲裁的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019年11月7日、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2564号案审判长林俊盛、主审法官杨雪清、审判员窦家应寄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 》((2019)粤行申2564-1号 )和《调查取证申请书 》(2019)粤行2564-1B)《调查取证申请书》(( 2019)粤行申2564-1C号),请求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查取证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和(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以及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和(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两案仲裁庭合议记录。2020年4月28日下午15:15分广州仲裁委员会电话告知当事人仲裁委全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广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沈主任联系电话:020-83283501。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2564号案合议庭寄交了《催促调查取证函》((2019)粤行申2564-1D号》,并告知仲裁委全面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事人至今未收到(2019)粤行申2564号合议庭任何书面通知。

2015年4月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陈忠谦绕过仲裁庭法定合议程序自己一人裁决(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4320号两案。在(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中,陈忠谦变造“2014年12月16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是否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及第一被申请人的补充证据发表意见。”((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13、-15行)。为了掩盖陈忠谦违反法定程序枉法仲裁事实真相,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与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连续虚造(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欺骗司法机关其二人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仲裁委托代理人,时至今日已有5年之多。

林乃科商业王国究竟具有何种法宝,让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桥头堡(广东省)的仲裁司法机构相关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国家法律和商业规则,为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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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证据材料

1、《证据目录》(20150316)、《延期申请》、《关于3025号裁决书的说明》和(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节选)证明事实: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主任陈忠谦绕过仲裁庭法定合议程序,刻意隐瞒申请人证据(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捏造事实,枉法裁决(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

2015年3月17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仲裁秘书彭穗珊接收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0日新证据《解约函》提交的反驳证据;2015年4月1日陈忠谦自己审批自己的延期结案报告,2015年4月8日陈忠谦绕过仲裁庭法定合议程序自己一人裁决(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4320号两案。在(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中,陈忠谦变造“2014年12月16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是否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及第一被申请人的补充证据发表意见。”((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13、-15行),刻意隐瞒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0日新证据《解约函》提出的反驳证据(2015年3月17日《证据目录》(20150316)),对被申请人《解约函》进行事实认定;捏造“申请人明确由于居然之家公司现已出具《解约函》,履行转让《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这一合同义务已不可能” ((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仲裁裁决书第19页第3、4段);隐瞒申请人提交居然之家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建设中山居然之家项目(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和申请人曾联系两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乃科明确转让《租赁合同》事宜的证据,颠倒黑白认定“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居然之家公司已经同意其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两被申请人” ((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第23页第3-4行),认定“截止本裁决作出(2015年4月8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联系两被申请人明确转让《租赁合同》事宜” ((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仲裁裁决书第23页第12-14行), 违背2014年9月28日仲裁庭合议,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并裁决申请人无权要求阳江华科、中山恩典支付《项目合作协议》的后期款项。

2、《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和 《关于协助核查郝岳华、曾宪良律师有关情况的复函》(穗仲信【2017】10函)证明事项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主任陈忠谦枉法仲裁之后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调查程序连续指使广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作伪证,谎称“当时合议的时候是两个案件的五名仲裁员一起讨论的”, 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作为(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两案的仲裁代理人,没有违反法律,庭审笔录经开庭所有当事人签名确认无误后归档,破坏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

3、《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和《证据材料目录》证明事项: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卷综材料中《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偷换成《证据材料目录》,掩盖2014年10月28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案秘书彭穗珊与阳江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一起串通制造(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案的事实真相。

4、2015年4月8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节选)、2015年6月18日《提交材料清单》及《授权委托书》、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XXX不实投诉的报告》及《附件清单》及《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答辩状》((2016)粤7101行初1204号)和《证据清单》及《补充协议》证明事实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充当保护伞,包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连续虚造证据《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晓舸、何燕东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被申请人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委托代理人。2015年6月18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虚造的(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欺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二人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被申请人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委托代理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XXX不实投诉的报告》的《附件清单》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仲裁秘书彭穗珊明确表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没有向该案仲裁庭提交过涉案《授权委托书》。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干部王静捏造(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裁决书有“对增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亦有记载” 《广州市司法局答辩状》第2页倒数第4行),将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附件清单》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证据调换成(2014)穗仲中第字第4320号案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证据清单》第3栏),捏造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2014年9月2日(2014)穗仲中第字第3025号案第一次开庭后作为该案的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审的虚假事实(《证据清单》第4栏),欺骗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其涉诉行政行为合法。

5、2016年1月13日《关于XXX投诉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郝岳华、曾宪良律师一案的复函》(穗司行函[2016]2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2016)粤7101行初1204号行政判决书、2019)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2018)粤行申1007号行政裁定书、粤检铁民行监(2018)44920000093号《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证明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秀雄、林劲标和林俊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充当保护伞,将想象变成需要的事实,肆无忌惮,任意扭曲法律成需要的观点,在其制发的法律文书隐瞒《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证据和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事实真相,对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和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在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连续虚造的证据《授权委托书》和《补充协议》进行事实认定,肆无忌惮,破坏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6、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答辩状》((2016)粤7101行初1204号)及《证据清单》、2017年12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司函【2017】744号)、2018年4月27日(2018)粤7101行初2198号行政裁定书、2018年9月1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1574号行政裁定书、2019年4月30日(2018)粤行申1780号行政裁定书和2019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粤检铁民(行)监【2019】4492000004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证明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秀雄、林劲标和林俊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变造事实,扭曲法律,拒绝对广州市司法局在行政诉讼程序隐匿、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拒绝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掩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刻意回避《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仲裁秘书彭穗珊证言)作出2017)粤7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的事实真相。

7.1、2014年11月3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4)粤海云天律民字第838号)(节选)、(2019)粤7101行初551号案开庭笔录(节选)和2018年10月16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穗税复决字[2018]第4号)(节选)证明事实: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捏造谎言,用其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律师费发票,欺骗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稽查局将其(2014)穗仲中第字第4320号案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认定为(2014)穗仲中第字第3025号案委托代理合同。

7.2、(2019)粤7101行初551号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终2644号行政裁定书、(2019)粤7101行初6045号行政裁定书、(2020)粤71行终56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事实: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朱琳、丁玮隐瞒上诉人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申请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废止法律,阻碍当事人获取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用2015年6月9日365460元(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律师费发票冒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发票的政府信息。

8、(2016)粤7101行初2193号行政判决书、(2017)粤71行终885号行政裁定书、(2018)粤行申515号行政裁定书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铁民(行)监【2019】44920000056号)证明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秀雄、主审法官林劲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官方芳刻意回避当事人证据,变造事实认定广州市司法局被诉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拒绝维持(2016)粤7101行初2193号公正判决,肆无忌惮破坏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9.1、(2018)粤7101行初1599号行政裁定书和(2019)粤71行终96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事实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丁玮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市司法局投诉原审第三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2015)中中法民四仲2号案和(2016)粤7101行初1024号行政程序中虚造证据、捏造谎言欺骗仲裁司法机构的违法行为,请求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予以查处”变造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反映原审第三人律师作为对方代理人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仲裁和诉讼活动中存在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质证等违规执业行为,请求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予以查处 ((2019)粤71行终960号行政裁定书第6页第6-3行)

9.2、2020年4月28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诉讼答辩状》(一审案号:(2019)粤7101行初6045号)邮政凭单2020年5月6日上诉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寄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行政答辩状>的反驳意见》及证据的邮政凭单2020年5月9日当事人收到(2020)粤71行终567号行政裁定书邮政凭单《行政诉讼答辩状》(一审案号:(2019)粤7101行初6045号《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行政答辩状>的反驳意见》证明事实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丁玮任意司法,肆无忌惮,破坏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10、(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裁决书、(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2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6月12日阳江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答辩意见》和2019年7月20日香港著名歌星任达华出席中山恩典公司中山居然之家店开业庆典录像截图证明事实: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和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恩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主任陈忠相互勾结,虚造证据,捏造谎言,制造(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案,吃掉(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掠夺当事人中山居然之家项目合作权益。

2014年10月28日(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仲裁秘书彭穗珊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制作《当事人提交证材料清单》,制造(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案,捏造已经无法实现建设中山居然之家项目的合同目的的虚假事实,提出要求控告人赔偿其5000万元仲裁请求。(注:该彭穗珊手写《当事人提交证材料清单》证据现已被偷换机成打材料)。2014年11月3日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支付4元律师费,约定郝岳华、曾宪良律师为其(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仲裁委托代理人。2014年11月6日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科到北京找居然之家集团总裁汪林朋为其出具一份《解约函》,解除居然之家中山项目《租赁合同》。2014年12月16日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指派郝岳华、曾宪良律师当庭进行证据袭击,把《解约函》和7份合计为3亿元《借款合同》(该些借款合同均为华科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林乃科及其妻子梅淑红、弟弟林乃年、林恩、叔叔林成贤等亲戚私人签订)等200页多份材料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了(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仲裁庭,据此要求当事人赔偿华科公司5000万元,谎称“有确切证据证明居然之家公司已决定不再进行租赁活动了”, 华科公司已经无法实现建设中山居然之家《项目合作协议》目的,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造成申请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总计9.82亿元,本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承5000万元赔偿,并保留追偿其余金额的权利((2014)穗仲中案字第4320号案开庭笔录第6页倒数第11-12行)”。2015年4月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时任主任陈忠谦捏造(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案仲裁庭第二次开庭对本案控告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的虚假事实2014)穗中仲字第4320号仲裁裁决书第11页倒数第二段,捏造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认可(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仲裁裁决书第9页第12-13),利用(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虚假仲裁案掠夺当事人中山居然之家项目权益2014)穗中仲字第4320号仲裁裁决书第20页第12-15行),作出驳回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元仲裁赔偿请求的(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仲裁裁决书。2015年10月23日、11月16日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常理先后向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支付39万元律师费,约定郝岳华、曾宪良为其(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2号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阻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其不利的(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仲裁裁决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现存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作为(2015)中中法民四仲字3号案被申请人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基于3025号仲裁案与答辩人作为申请人的4320号仲裁案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均为《项目合作协议》、二案仲裁请求相互抵消等原因,二案互为表里,仲裁庭对于3025号仲裁案和4320号案是合并处理、综合考虑的,对事实的调查、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互为补充。” (《答辩意见》第6页第二段)。2019年7月20日香港著名歌星任达华出席中山恩典公司中山居然之家店开业庆典录像截图证明事实阳江华科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山恩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中山居然之家《项目合作协议》目的已经实现。因此,2014年11月3日阳江华科公司、中山恩典公司向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支付4万元律师费,委托其代理要求受害人赔偿其5000万元项目经济损失的(2014)穗仲中字第4320号仲裁案,完全是陈忠谦、彭穗珊、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阳江华科公司、中山恩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乃科相互串通侵吞当事人中山居然之家项目权益的假仲裁案

11、《中共广州市纪委广州市监委发布对陈忠谦、王小莉进行双规信息》和《中共广州市纪委广州市监委信访材料接收单》证明事实: 201979日、15日广州市纪委监委先后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主任陈忠谦、王小莉进行了双规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信访干部陈学兵同志陪同下查阅(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仲裁案卷综材料,证实了(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卷宗根本不存在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授权委托书》不存在当事人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岳华、曾宪良共同签字确认的(2014)穗仲中字第3025号案开庭笔录。同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广州市纪委广州市监委递交了补充证据材料。

陈学兵同志明确表示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即可自己撤销2014)穗仲中字第3025仲裁裁决,陈学兵联系电话:020-83282657 2020年4月30日上午10:45广州市纪委监委驻广州市司法局纪检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当事人已对决定对广州市司法局王静进行惩戒,联系电话:020-83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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